投资受益属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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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上来说,您跟A公司之间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的,自然也就不存在合同关系. 对于您的损失,A公司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。 至于B公司和C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行为来定。 如果B和C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明确告知您,他们是在代管您的资金,并且会按8%的年收益率支付给您利息,那么他们在违反约定不将资金用于约定的投资项目时,就要对您承担违约责任,赔尝您的损失等等。

当然,如果他们没有事先明确的告知您,他们的行为构成欺诈的话,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欺诈责任。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,很难认定他们是故意虚构事实来欺骗您,毕竟作为成年人,对方不可能不知道,2015年的市场环境根本不存在年化8%的收益(保守估计)。 所以,最多只能是他们的过失导致您受损,按照《合同法》第427条的规定,他们要赔偿您为执行协议所支出的费用,包括公证费、保管费等。 但是,这种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没有优先权的,也就是要排在第一顺序债权人之后受偿。所以,如果您申请强制执行,这些资产首先会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,其次才会考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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