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何燕诗事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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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案子很经典,值得细细品味。 首先,本案属于自诉案件(轻伤害),根据规定,如果受害者不报案,则法院不予受理;其次,受害人在报案之后,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,具有不起诉的处分权能并且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,本案当中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就是最终决定,人民法院必须执行;最后,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的是《刑法》第13条但书的规定(即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)和第43条第2款的规定(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,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,及刑种、刑期、适用缓刑的情况,决定执行的刑罚)。

本案中,起先公安机关以“不构成犯罪案件”为由不予立案,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被告侵犯人身自由罪(非法拘禁罪)成立并从重处罚。法院判决认为“原告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,有被告人供述、证人证言、法医鉴定等证据佐证,足以认定……本院予以确认……”据此,法院认定了被告方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,但是同时查明“被告人拘禁原告期间,未能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导致原告受伤,经法医鉴定属轻伤…因此本院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律,但主观恶性较小,罪行较轻,且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,对被告人依法可不予刑事处罚”进而依照《刑法》第13条但书之规定,宣告被告“不予判刑”。

显然,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的同时,又以其“违法性程度较低”“社会危害性不大”为由,认为可给予“非刑事制裁”;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,认为原审判决“适用法律错误”,遂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 重审中,公诉机关认为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”,因此建议法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。辩护人仍坚持抗辩观点,认为应定性为绑架罪。

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“构成非法拘禁罪”…“因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可以不判处刑罚”,故宣告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另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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